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山东:立法剑指医生“天书处方”
袁成本 吴怡

  医生开出的处方,患者可能一个字也不认识。这样的“天书处方”,在山东有望被定性为非法行为。全国首部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正进行一审后的修改,预计年底前将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首次将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违法责任纳入规范,其中医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
  据参与起草该条例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宫钊介绍,尽管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早就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一直没有设置违法责任,导致医生在开具处方和医嘱过程中频繁使用药品代码。
       药品代码只有开药医生和药房才能看懂,一般患者根本看不懂。医生此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处方外流、保证药品垄断利润,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药房购药,而不能购买药店相对便宜的药品,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